防火卷簾門在高層建筑中是重要的消防安全設施,其消防安全標準有嚴格規(guī)定。
從設置要求來看,當高層建筑中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隔。比如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,當相鄰較高一層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,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、窗或防火卷簾門時,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,但間距不得小于4米。而且,高層建筑內(nèi)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、敞開樓梯、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,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(qū),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時間大于3小時的防火卷簾門時,其防火分區(qū)面積可不疊加計算。
在功能方面,防火卷簾門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的功能,不應采用水平、側(cè)向防火卷簾,還需具有防煙性能,與樓板、梁、墻、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同時,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,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。
從耐火極限來說,若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門時,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3小時;若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門時,防火卷簾門的兩側(cè)需設置閉式自動噴水系統(tǒng)進行保護,該噴水系統(tǒng)的噴水連續(xù)時間不得低于3小時。
此外,與中庭相通的過廳、通道等,需設置乙級防火門或是耐火時間在3小時以上的防火卷簾門進行分隔;建筑物消防電梯前室的門,可設為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門。高層建筑在設計、建造和使用過程中,要嚴格遵守這些標準,確保防火卷簾門在火災發(fā)生時能夠有效發(fā)揮作用,為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爭取寶貴時間。